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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3/9/9来源:罗 翔

各位领导、同仁:
  受局领导的委托,今天谈谈落实政治待遇方面的政策,下面我就落实政治待遇相关的几个方面谈谈我个人的理解。一是离休制度方面的基本政策,二是落实政治待遇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三是和政治待遇密切相关的一些政策。考虑到时间因素,讲的会比较快,大家不需要记,到时会把讲稿发到电子邮箱上去请各位自行下载。
  一、关于离休制度方面的基本政策
  (一)关于离休的几个文件
  1、首次提出离职休养(国发〔1978〕104号)。从而有了最早的一批离休干部: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县处级职务干部,49年9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地专级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2、首个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78〕40号)。
  3、首个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
  4、中共中央决定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中发〔1982〕13号)。
  5、现在我们所说的离休干部(国发〔1982〕62号):建国前、供给制、干部,老干部离休后基本原则: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6、对离休制度及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劳人老〔1982〕10号、劳人老〔1983〕20号、劳人老〔1983〕34号)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以办理离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办理离休。一是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二是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三是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7、市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两个文件(市委〔2004〕7号和市委〔2012〕21号)
  (二)关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不一样的。
  中组发〔1982〕11号: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党龄早于伍龄的,从入党之日算起。
  (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问题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1921年7月1日­——1927年7月31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为抗战前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为抗战后期);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
  这里有一个特例,原在日伪单位服务,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二、落实政治待遇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具体如下:
  中央强调和要求是基本不变,不是什么都不变,主要是在大的、主要的方面不变。
  1、阅读文件。离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文件、资料。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社区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等办法,保证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这里要说明的一点就是由于离休干部目前年高体弱,需要各单位采取多方面的方法,保证离休干部能看到重要文件,而不是简单地操作。
  2、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都要邀请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重要决策出台前,也要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听报告、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实行分级负责。市负责地专级和享受地专级待遇老同志及离退休前担任过市级机关部委办局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享受县处级待遇离休干部由各区县市和市级部委办局负责;一般离休干部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市委〔2012〕21号文件要求通报情况每年不少于4次。
  4、参观考察。全年组织参观考察活动不少于2次,由于目前离休干部面临双高期特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就近就地参观考察学习。
  5、走访慰问。党政主要干部要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可以组成慰问组到老干部家中、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座谈会;可以举办报告会。
  第二部分:两项建设(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一)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扬优良传统作风,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4、采取多种形式,掌握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6、发挥作用。
  7、开展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组织建设
  1、建立健全党支部。可单独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或与退休干部党员成立离退休干部混编党支部;或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
  2、选配好支部班子和选准配强支部书记。要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的老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针对老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实际情况,支部书记可以由在职或相对年轻的退休干部担任,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推荐熟悉党务工作,得到老党员信任的在职干部党员担任支部委员、副书记或书记。
  3、抓好培训。市里每年组织一次支部书记轮训,各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支委轮训。
  4、重视榜样的示范作用。
  5、及时明确老干部的党组织关系。本着“四就近”的原则,离退休党员可以参加社区党组织或楼道党支部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允许自愿选择原单位或社区缴纳党费,党费交一处;允许过双重组织生活,老党员既可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活动,也可就近参加社区支部活动。
  (三)制度建设
  考虑到老干部党员双高期,为加强支部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落实好“八项制度”。
  1、组织生活制度。
  2、学习制度。
  3、思想和工作汇报制度。
  4、联系和家访制度。
  5、建立老干部党支部联络员制度。
  6、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7、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8、监督检查制度。
  其中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四)思想政治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
  2、加强形势政策教育。
  3、加强法纪教育。
  4、加强作风建设。
  5、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
  6、坚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与解决离退休干部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五)发挥作用
  1、发挥老党员的经验优势。如担任行风监督员、技术顾问。
  2、发挥老党员的威望优势。如参与调解纠纷、平息群体事件、稳定社会工作、化解矛盾等。
  3、发挥老党员的政治优势。如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新农村、文明社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关心教育下一代等。
  4、发挥老党员的智力优势和专业技术优势。如发挥医疗卫生、科技下乡、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5、在社区建设中发挥老党员的作用。在社区中自觉发挥宣传作用,积极支持、热情参与社区公益事业。
  6、积极支持在职干部工作。如提出合理化建议,搞好传帮带,积极建言献策。
  (六)五好党支部标准
  关于五好党支部创建,从2009年开始,今年已经是是第五年创建,主要依据标准是杭老干〔2009〕30号文件,具体创建规定主要是:1、支部班子好。2、党员队伍好。3、组织设置好。4、活动开展好。5、群众反映好。
(优秀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努力做到“四个好”:学习活动好、教育后代好、发挥作用好、保持本色好。)
  一直以来按照成熟一个、考核验收一个、表彰奖励一个的原则进行。在每年10月份之前上报到我局组宣处。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各类表彰评比的规范,去年表彰了132个五好党支部表彰经费一直未落实,直到通过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才明确落实今年每个支部3000元的奖励经费,同意今年发放,经和财政沟通,已经可以领取,具体领取手续请和我局财务联系。随着表彰评比的规范,今年即将创评的五好党支部还将继续表彰,但奖励经费因受规范表彰的要求,政策届时会有所调整。
  市委〔2012〕21号文件规定:对市直属各单位离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混编党支部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补助经费。这里作一说明,市委04年7号文件曾规定离退休支部书记按每月100元的经费下拨,由于涉及到规范津补贴的问题,经市委同意,转为每月300元的专项补助经费。该经费我局已于6月底下发,重点用于老干部党支部工作用,例如涉及老干部党支部工作用的电话、用车、慰问、工作及活动的准备等等方面,考虑到每一个老干部党支部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使用情况由各老干部党支部自行拟定使用制度,按章办事。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三、和政治待遇密切相关的一些政策
  (一)享受待遇
  我们经常说的地专级和中央的司局级、省里的厅局级是一致的,是以前地区行署专员的说法延伸下来的。同时也要明确一点:我们所说的行政级别都是指85工改前行政级别。
  1、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组通字〔2009〕43号和组通字〔2011〕27号)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
  2、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组通字〔2009〕43号和组通字〔2011〕27号)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
  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
  3、列为重点医疗保健照顾对象,其治疗用药按副省级干部用药范围,住院时可以住单间病房(浙老干〔2005〕4号、浙老干〔2009〕18号)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
  4、享受地专级待遇(中组发〔1982〕13号(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84〕教干司字503号、组通字〔1985〕44号、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教文卫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上调为14、18级的也可以享受司局(地专)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83年底前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上调为14、18级的也可以享受司局(地专)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按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5、享受地专两项待遇(浙组〔1989〕30号、浙组〔1989〕40号)
  凡具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含相似级)三个条件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可享受厅局(地专)级的医疗和乘车待遇。
  6、享受医疗一号卡和交通费20元(市委办〔1990〕25号)
  1956年底前参加工作、85年底前任市级各部委办局(公司)正副局长包括正副县职,任职时间满5年以上的领导干部,经市委批准,退休后享受地专级医疗和乘车两项待遇。(执行时,改为享受医疗一号卡和交通费20元)
另外:抗战时期入伍,担任过副科长职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担任过正副县处级职务的老同志,享受医疗一号卡和交通费20元。
  7、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组通字〔2009〕43号)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
  8、享受县处级待遇(中组发〔1982〕13号(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84〕教干司字503号、组通字〔1985〕44号、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按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9、享受副处级或副科级生活待遇(浙组〔2000〕40号)
  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日战争时期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其他配套文件:
  1、老干字〔87〕第047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也可以享受司局(地专)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不提到享受待遇的:
  组通字〔1983〕29号规定:三种人,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生活上腐化堕落屡教不改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人,不提高待遇。
  老干办字〔1990〕第052号规定:“文革”中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离休后不得提高待遇。
  组通字〔1985〕47号规定:按《有关规定》第二条办理离休的民主党派成员中,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和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干部,在1949年9月30日前属非供给制待遇的,不能享受处级或局级待遇。
  浙老干〔1988〕8号规定:红军时期低于行政14级的,可提高1级;抗战时期低于18级的可提高到18级;解放战争时期低于20级的可提高到20级。本次调整到行政14级和18级的离休干部不享受司局(地专)和处(县)级待遇。(这里仅指工资)
  3、我市涉及到工资待遇的,离休干部有两个不成文规定:
  (1)参照退休干部的3050政策,也就是工龄满30年、退休时满50周岁的老干部可以享受正科级工资待遇。
  (2)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
  中纪发〔2008〕40号: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水平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浙纪发〔2009〕14号转发了中央文件。
  杭州市在2011年最后确定的标准是:
  享受地专级的:生活补贴都是按副市级享受;
  正局级(享受地专两项待遇):生活补贴按正局级(也就是副厅级)生活补贴;
  副局级(享受县处级待遇):生活补贴按副局级生活补贴;
  正处级(抗战时期):生活补贴按正处级生活补贴;
  副处级(解放战争):生活补贴按副处级生活补贴。
  具体运用时要具体分析,同一个人会同时涉及到很多的政策,举个例子:一个解放战争时期普通离休干部,在年度统计时,列到科员这一级,但是根据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根据3050政策,离休时年满50周岁,工龄30年可以享受正科级工资待遇,根据规范生活补贴标准,最低可享受副处级生活补贴。
  (二)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
  浙人薪〔2002〕142号
  特需经费500元;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主要用于因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的补助等。
  顺便说一下:老年大学学费报销50元每学期每人都在特需经费中报销。(杭价费〔2000〕237号)
  公用经费原先为6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统一掌握使用,用于组织老干部活动、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等。今年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已经通过,目前拟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社局、财政局四家单位联合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市级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使用途径和发放渠道不变,新增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统一掌握。保持市、区两级同城待遇,标准一致,文件将同时抄送萧山、余杭和各县(市)。此项经费当年使用,不再累计使用。
  (三)丧葬处理
  1、死亡丧葬费
  浙人薪〔2004〕27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40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
  杭民发〔2012〕329号、杭老干〔2012〕41号
  自2011年8月1日起,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
  计发基数: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包括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杭人社发〔2013〕269号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7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系非农业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820元;系农业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650元。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4、丧葬规定
  市组〔90〕10号
  干部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以组织名义在报上登讣告。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和遗嘱的,要积极支持。
  地专级干部(含离休前曾任市各部委办局公司正副职、离休后享受地专级待遇的干部)遗体告别仪式,一般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主持并介绍生平,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参加遗体告别仪式。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遗体告别仪式由所在单位负责,由市委常委介绍生平。
  未担任过各部委办局公司正副职的、享受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和离退休前任市部委办局(公司)及各县(市)区的领导干部,逝世后,一般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派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以上干部逝世后,及时将讣告发至市委组织部和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上由市委组织部代办)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分别送花圈。同时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也将派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地专级(含离休后享受地专级待遇)干部遗体告别仪式后,在《杭州日报》上发表简要消息。稿件送市委老干部局审签。
  遗体告别仪式议程是:(1)向XXX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开始;(2)默哀(奏哀乐);(3)生平介绍;(4)向XXX同志遗像鞠躬;(5)向遗体告别。
  关于覆盖党旗有关问题:遗体上覆盖二号党旗,骨灰盒上用五号党旗。党旗不随遗体一起火化。
  (四)探亲待遇
  劳人老〔1983〕20号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费和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
  (五)交通费
  副省级50元/月;
  地专级(含享受地专和享受地专两项待遇)离休干部30元/月;
  县处级及以下25元/月。
  (六)增发生活补贴费
  红军时期(三个月);抗战前期(两个半月);抗战后期(两个月);解放战争时期(一个月)。
  计发基数: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和增发离退休费和原省岗、省补、市岗额度。
  (七)护理费
  浙组〔2007〕35号:红军800元/月
  浙组〔2008〕41号;抗前650,抗后580,解放500元/月。
  浙委办〔2010〕45号:享受副省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自雇费1100元/月,但不重复享受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800-500取消)
  浙组〔2012〕2号:高龄护理费每月900元。
  (八)出国出境
  1、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台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3、取得外国国籍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不再享受国内离休干部政治待遇。(老干办字〔1999〕235号)
  (九)易地安置(略)
  (十)离休费(略)
  (十一)离休荣誉证填写及申领(略)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密码:85251419.
  以上发言如有不当,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